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V2.5 (112.05) 因蒐集、處理及利用考試與心理測驗受試者及研究用試卷受試者部分個人資料,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向您為以下內容之告知,敬請詳細審閱(倘您未滿18歲,下列內容請併向您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告知): 一、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基於辦理大學入學考試及測驗服務之相關(036)存款與匯款、(134)試務、銓敘、保訓行政(包含公示姓名榜單)、提供考試成績、招生、分發、證明使用之(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58)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159)學術研究、完成其他大學入學考試必要工作或經您同意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及來源: (一)您直接報名或透過集體報名單位進行團體報名而取得您之個人資料。 (二)您透過專業機構、研究單位及學校單位(大學與高中職)申請購買本會心理測驗出版品,經本會核准後,透過線上施測服務、光學讀卡服務而取得您之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本會所蒐集之受試者之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個資法第6條規定之特種個資: (一)基本資料: (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個人描述、(C021)家庭情形、(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33)移民情形之居留證、(C051)學校紀錄、(C052)資格或技術、(C057)學生(員)、應考人紀錄、(C073)安全細節、(C093)財務交易、(C115)其他裁判及行政處分等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生日、相片、性別、教育資料、緊急聯絡人、住址、電子郵遞地址、聯絡資訊、轉帳帳戶、低收入戶資料、中低收入戶資料等。 (二)特種個資: 除上開基本資料外,若您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身心障礙、突發傷病等),另需提供(C057)含有特種個資之應考人紀錄及(C111)健康紀錄。 五、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據相關法律、法令或契約所規定個人資料之保存期間、或本會因執行試務、行政等相關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台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考(分)區所在地區。 上述所列以外之地區,須您另行同意或授權。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為達成上開蒐集目的,本會就您個資之利用對象包括本會、受測者所屬單位、本會之委外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包含考分區承辦學校、集體報名單位、錄取或已受理受試者報名之招生單位、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及所屬委員會、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各校獨立招生單位、教育部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詳細名單將於本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網站(https://www.ceec.edu.tw)公告,敬請前往詳閱。 上述所列以外之對象,須您另行同意或授權。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本會將以寄送書面、電子郵件、簡訊、電話及其他必要方式完成試務作業、測驗結果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提供合作單位進行試務、錄取、分發、報到、查驗等作業、個資當事人之聯絡及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列於上開蒐集目的之事項。 六、如您未能或拒絕提供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可能導致您無法進行測驗報名、緊急事件無法聯繫、測驗結果無法送達等,影響受試者測驗、後續試務、接受測驗服務、測驗結果解釋與諮詢服務之權益。 七、您得依個資法規定,就您提供予本會之個人資料,持雙證件正本(其中之一須為國民身分證)或依本會規定程序,向本會以書面方式請求行使下列權利,本會將依個資法規定辦理,惟若本會依法有保存、保密與確保資料完整性之義務時,則不在此限: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製給複製本。 (三)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八、本會得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檢警調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您提供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九、本會部分網站會記錄使用者連線設備的IP位址、使用時間、使用的瀏覽器、瀏覽及點選資料記錄等,此記錄僅作為本會管理使用及增進網站服務的參考。 十、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若您向本會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妨礙本會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本會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本會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